【轉知】教育部釋函,為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者,得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- XiuLang Elementary Schoo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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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永和區秀朗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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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釋函,為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者,得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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