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】教育部釋函,為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者,得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
教育部-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.pdf